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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法并举体育失范行为的规制失当与善治复归(9)

来源:环球法律评论 【在线投稿】 栏目:期刊导读 时间:2021-07-08
作者:网站采编
关键词:
摘要:一种新兴观念从出现到确立,是一个“诞生—争议—小众认知—广泛认知—形成共识”的过程。作为考察对象的行为规范,也遵循这个变迁和演进的规律。

一种新兴观念从出现到确立,是一个“诞生—争议—小众认知—广泛认知—形成共识”的过程。作为考察对象的行为规范,也遵循这个变迁和演进的规律。法律、规则的文本在共识的层面保障了一项活动的基本规律,道德、公序良俗作为被广泛接受的行为标准,规定了一项活动何以向“好”的方向开展;道德精英应对了新兴行为的价值判断标准,为界定新兴行为的性质提供了初始依据。“随着人们道德修养与素质的不断提高,原本纯粹的道德要求会逐步转化为法律要求”[63]。

从道德判断与法律判断的价值排序考察,道德判断无疑具有更高的价值优先性[64]。按照图3所阐述的规制体系运行机制[65],在应对时下新兴的疑难和争议案件时,道德判断应首先介入对行为的界定与规制流程。疑难和争议意味着判断标准难以统一,此时需要道德精英(如道德委员会、纪律委员会等)基于特定时空条件对一般性道德原则进行特殊化诠释和解读,即通过逻辑演绎和基本价值的一致性完成对道德原则的解释和推理,形成指导实践的道德准则[66]。随着这种推理和诠释结果的推广与传递,当这种道德标准能够得到体育参与者、体育观察者的广泛认可后,就要将这些意识和观点实体化为具有可操作性的具体行为准则,完成从一般道德原则到具体化操作规范的转化。如从不伤害原则出发,推导出关爱对手的原则,再推导出足球场上应主动放弃球权使受伤球员及时接受治疗的行为规范。这些具体化的行为准则被推广使用,与规则文本和法律规定共同产生判罚结果,并以此约束、评价体育参与者的运动行为[67]。当出现与行为准则抵触的情况时,就需要进入价值检验和规范重建的流程,在周而复始的道德判断过程中,渐进式、螺旋式地完成对道德性和法律性行为规范的优化,经过不断优化的价值检验,使道德性价值判断进入法律和规则的文本之中,进而使法律和规则完成从合法性到合理性的过渡。最后,基于新的规则文本和更高层次的道德要求,判别体育行为失范与否的机制,在不断地创设、实体化、价值检验和推广使用的过程,既完成了对于体育行为的价值判断与规制,又促进了评价标准的更替与演进。

图3 规制体系的运行机制Figure3 Operating mechanism of regulation system

4 结束语

体育失范行为是在运动参与过程中行为主体违反法律、道德与规则的体育参与行为。在实践中应对新兴体育失范行为规制失当的主要原因为体育法律问题道德化、体育德治手段法律化、行为规范效力范围模糊化、德治与法治关系失衡化等。能否恰当规制体育失范行为,关乎体育运动能否良性发展。为了实现体育失范行为的善治目标,在规制过程中既要立足有效,还需兼顾未来,更要形成良性动态机制。应从认知层面明确体育行为的属性划分,在失范行为属性划分的基础上框定规制手段的效力范围,建立动态救济机制,解决个案规制失当,促进规制体系的自我完善。

体育失范行为与合规行为可被视为行为规范之镜的正反两面。法律、规则、道德的内涵确立必然伴随着对于体育行为合规性的价值取向。只要存在行为规范,体育失范行为就不可能彻底根除。规制体育失范行为的目标在于通过设置行为规范、施加规制手段,进而倡导合规行为、惩戒违规行为,从而实现保障和促进体育活动良性发展和自我循环的善治目标。在现有规制体系内,如何实现权利义务相统一、违规行为与处罚结果相适应的善治目标,是体育失范行为理论研究和规制实践的重点。

作者贡献声明:

张 琪:选择论题,设计框架,撰写论文;

王子骄:研讨框架,修改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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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董小强.权利与伦理双重视域下我国《体育法》的修改路向[J].广西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8(4):90‐95

文章来源:《环球法律评论》 网址: http://www.hqflplzz.cn/qikandaodu/2021/0708/52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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