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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法并举体育失范行为的规制失当与善治复归(5)

来源:环球法律评论 【在线投稿】 栏目:期刊导读 时间:2021-07-08
作者:网站采编
关键词:
摘要:正是未能恰当厘清体育规则与法律、道德和其他非体育规则之间的关系,才导致诸多本应在参赛前予以消除的体育失范行为堂而皇之地出现在比赛过程中,

正是未能恰当厘清体育规则与法律、道德和其他非体育规则之间的关系,才导致诸多本应在参赛前予以消除的体育失范行为堂而皇之地出现在比赛过程中,甚至逃脱应有的法律处罚和道德谴责[40]。由于冰球项目的特殊性,当赛场出现打架情况时,裁判员的常规处理方法是等待打架运动员失去攻击能力后再做处理。2010年加拿大冰球裁判员布朗在处理球员打架时被冰刀割破颈动脉。2015年俄罗斯冰球运动员西特尼科夫被冰刀刺穿喉咙。此类伤害案件在对抗性体育比赛中屡次发生,不能因为行业自治的原因就将这类行为纳入体育规则的范畴来规制。规则只能处理符合体育精神和项目规律的体育失范行为,而体育运动中显然充斥着很多超出体育本身的报复甚至是故意伤害行为。

道德、法律、规则在约束运动员行为的过程中,应既保持各自独立的规制领域,又要意识到规制重叠和真空的特殊情况的存在。语词混用的后果不仅带来基础概念的混乱,还使原本分属不同领域的话题被强行置于同一语境下进行错位讨论,这进一步加剧了规制效果混乱的现象,甚至带来了“杀鸡用牛刀”和“关公战秦琼”的笑话。因此,任何体育失范行为的认定和处理,既应遵从发生场域带来的优先规制顺序,同时应综合考量后果和主观意志,在不同规制体系下做出叠加规制。

2.4 德治与法治关系的失衡化

德治依照道德戒律、借助道德手段治理道德失范行为,法治则依照法律规范、借助法律手段治理违法行为。德治与法治的失衡是中国社会长期奉行“礼法双行、德刑并用”的平衡状态被打破的结果。当前道德和法律的天平在“规则功利主义”的影响下已出现了明显倾斜。在体育失范行为规制过程中存在的“德之不德、法之不法”的尴尬情况已是不争事实。为达成对于规制结果的“多方同意”,导致了规则功利主义盛行,是否合乎法律的规范被转化成了能否得到绝大多数人的“同意”。

单纯加强体育法治建设,无法回应不断变化的体育实践。体育善治的实现需要多种规制手段协同作用。基本的体育价值秩序和行为规范体系正在逐渐被舆论和公众认知所影响,体育界开始尝试采用法律手段规制道德失范问题。这种错位规制的根本原因在于尚未厘清道德治理与法律治理之间的关系。特别是在义利关系剧烈变革的中国现代社会背景下,德治与法治之间关系的失衡是长期存在且难以避免的社会现象。后验的立法和共识的执法进程,从法律属性上根本无法回应错综复杂、情况多变的义利关系,更无法恰当规制不同类型的失范行为。此时就需要道德和规则在各自场域内作为权力补充,共同规制失范行为的不同部分。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发展模式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变。经济体制决定利益格局的构成,社会公共领域的实践经验同样适用于相对封闭的体育领域[41?42]。义利冲突的结果是传统行为规范的失效,对于“好”的新旧认知在此出现了强烈的碰撞[43]。从对“让球事件”的态度转变中可以管窥新旧义利观在当下的对撞与变迁。单纯依靠单一的规制手段无法在新的体育价值观下对体育失范行为进行有效规制。

过于强调程序正义的规则功利主义,已无法应对新兴体育失范行为。伦敦奥运会羽毛球比赛“让球事件”已深刻表明,不仅在中国,而且在世界范围内新兴义利观统摄下的道德治理已到了严峻的地步。面对规制存在真空地带和规制失效的情况,必须引入复合的规制手段体系在多层级上进行规制回应。

历史经验表明,仅使用一种规制手段无法妥善解决义利冲突。特别在具有独特行业特征的体育领域,在规则功利主义的指导下无法合理规制体育失范行为,应一分为二地观察法律与道德的关系。当代道德内涵为法律内容在远期的发展提供了目标和方向,道德内涵在服务型社会中越来越多地为法律文本提供合理性来源。聚焦赛场,规则文本内容变迁的合理性在很大程度上来源于对某一体育行为的道德认知和道德共识,规则文本的制定只是为这些道德内容赋予了合法化“外衣”。任何轻视德治的短视举措必然会对远期依法规制体育行为的设想带来规制标准的合理化困境。

3 体育失范行为规制的善治复归

为缓解体育失范行为规制失效的困境,既要确保当下还要兼顾未来,形成动态的规制机制,借助法律、道德、规则的共同作用,实现对体育失范行为的善治。①应从认知层面明确体育行为的属性;②在明确体育行为属性的基础上框定规制手段的效力范围;③设立规则失当的动态救济机制,通过规制失效的个案促进规制体系程序的自我完善。

文章来源:《环球法律评论》 网址: http://www.hqflplzz.cn/qikandaodu/2021/0708/52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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