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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法并举体育失范行为的规制失当与善治复归(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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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3.1 明确体育行为的属性 明确体育行为的属性是有效规制体育失范行为的实践起点。违反规则、道德和法律,应由不同的行为规范体系规制。无论是尝试借
3.1 明确体育行为的属性
明确体育行为的属性是有效规制体育失范行为的实践起点。违反规则、道德和法律,应由不同的行为规范体系规制。无论是尝试借助统一的规制手段惩戒,还是寄期望于采用错位规制的思路实现有效规制,都会陷入不能“对症下药”的误区。实践表明,错位规制的思路不仅无法缓解规制失效的困境,而且会带来法律问题道德化和道德手段法律化的导向困境。当球员在足球场上踢爆班古拉的眼球时,换来的不是法律对于故意伤害行为的刚性制裁,而是仅以禁赛、批评教育等更为柔性和道德化的规制手段予以应对。尽管体育领域“自担风险”原则框定了其独特的规制体系,但是规则本身不可能代替社会道德和法律的基础保障作用,体育行为的合理性也要以社会行为的合理性为前提和基础。运动场虚拟的边界不是违法行为的“庇护所”[44]。体育失范行为的规制失效致使现代体育赛场上恶意伤人事件层出不穷,甚至衍生出修改运动员年龄、假球、黑哨的利益链条和渠道。这都是未能针对运动失范行为进行有效规制而导致失范状况愈演愈烈的结果。
在理想状态下,道德和法律以二元分立的形式组成了社会行为规范体系。如图1所示,在道德和法律领域中,分别以“应该”和“不应该”框定起了各自的规制范围和对象[45]。道德戒律和法律条文对应特定行为的许可和禁止。然而,在现实生活中的体育行为远比理想状态下的社会行为更为复杂。①体育行为本质的分离性特征带来了运动场景既运行在社会规范之上又独立于社会情境。如图2所示,规则在竞赛过程中与法律和道德共同组成了行为规范体系的三维关系。②在“应该”和“不应该”之间,还夹杂着一类以Gamesmanship为代表的非规范行为。这类行为既无法达到高标行为规范所倡导的体育行为,也未触碰到道德戒律、法律条文、规则文本对体育行为设立的禁止规范范围。这就要求必须分门别类地规制不同情况下的体育失范行为。
在实际情况中,一种体育失范行为通常包含法律、道德、规则的因素。法律调整人与人之间的外部关系不考虑内在动机,只要求人的外部行为遵守现行法律;道德则诉诸于人的良知,支配人的内心生活和动机[46];规则则规制比赛情境中的运动行为。判断体育失范行为的性质应从以下3点入手:①必须在现有判断体系内对体育失范行为违犯的性质进行划分;②对于违犯行为要探寻违犯了何种法律、何种道德、何种规则,不同层级的行为规范对应不同的罚则;③对属于规制重叠或规制真空的体育失范行为,应从“后果—事实—动机”的角度进行判断,以初步明确该失范行为的性质。明确体育行为的属性划分是有效规制运动失范行为的实践起点。运动失范行为属性的判定直接决定了规制手段范围的框定和确立。值得注意的是,恶性体育失范行为需借助多种行为规范共同规制:行为能够纳入规则体系的部分可以在比赛过程中由裁判员予以监控和惩戒,而超出规则体系的部分需要道德和法律的协同辅助规制。
图1 理想状态下的社会行为规范体系Figuar 1 Social behavior code system in ideal state
图2 现实中的体育行为规范体系Figuar 2 Sports behavior code system in actual state
整个规制体系的实践起点应回溯到对体育失范行为的性质界定。违反法律条文的行为属于违法行为,应按照法律规定予以惩戒。在运动场上的违法行为还应细分为对社会公共法律的违犯和对体育政策法规的违犯,前者通常属于对硬法的违犯,后者则属于对体育软法的违犯[47]。由于两种法律体系由不同机构负责管辖,对于明确违反社会公共法律规定的体育行为,应按照法律规定进行惩戒,依法定性、定责、定罚是实践“依法治体”的基本要求。社会公共法律和体育政策法规对于各自管辖的体育运动行为有着明确且具体的匡正对策。然而,由于目前体育行业的高度自治,社会公共法律不愿意介入对体育失范行为的规制;而体育行业法规尚未健全,难以对诸多新兴、复合体育失范行为进行有效规制。这使得对体育领域一些违法行为缺乏有力规制。如CBA辽宁队与四川队总决赛时的球迷骚乱事件,公安部门、篮球协会和俱乐部对于主动挑起冲突球迷的处理结果含糊其辞,不仅未能有效防止此类事件的再次发生,而且还干扰辽宁队球员后续的比赛发挥,从违法事实和后果严重程度而言,都明显超越了体育违规的界限。在实践中,由于两种法规体系执法分属不同部门,在具体操作时难免出现二者皆可管理或皆不管理的情况。对体育失范行为的属性判断,需要更为谨慎地分析该行为的违犯性质和危害程度,不因管辖权问题而采取放任的态度[48]。
文章来源:《环球法律评论》 网址: http://www.hqflplzz.cn/qikandaodu/2021/0708/52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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