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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宪治国建设常态法治国家

来源:环球法律评论 【在线投稿】 栏目:期刊导读 时间:2021-07-20
作者:网站采编
关键词:
摘要:《中国法律评论》是面向法律职业共同体,融合学术与实务、思想与策略于一体的智库型法律期刊。自2014年创刊已进入第三年,本期数为第10期,执行主编嘱咐我,10期是一个节点,要

《中国法律评论》是面向法律职业共同体,融合学术与实务、思想与策略于一体的智库型法律期刊。自2014年创刊已进入第三年,本期数为第10期,执行主编嘱咐我,10期是一个节点,要我为此写卷首语,再三思考,立题于此。

建设常态法治国家是一个全新的命题。中国的社会发展已进入了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新的历史方位,从“国民经济发展新常态”的概念中,转引出“建设常态法治国家”的命题,是全面依法治国题中应有之义。建设常态的现代国家,要有国民经济的常态,更要有政治、法治的常态。常态,就是非例外。政治的常态,是政治文明;法治的常态,是法治稳定、完善、成熟、有效,国家长治久安,社会更加和谐稳定、安全有序的良好状态。建设常态法治国家,是建设更加繁荣亲和的社会主义伟大国家的千秋伟业。

一、宪法的充分实施,是建设常态法治国家的基石

(一)建设常态法治国家,必须推动宪法的充分实施

党领导人民制定宪法,党的意志已体现在宪法之中;宪法所确立的国家的价值观、国家的基本政治制度、国家机关运作规则、基本的司法制度,是国家意志的体现,也是党和人民意志的体现。习近平总书记主持中央工作以来多次指出:宪法的生命在于实施,宪法的权威也在于实施。习总书记的论述已经写入党的十八大重要文献,全体法律人深受鼓舞。但是我们有必要对宪法实施的实际状况有清醒认识。建设常态法治国家我们所面临的挑战包括:思想观念的挑战、法律制度建设的挑战、转型社会缺乏社会共识的挑战、反腐倡廉建设的挑战。

(二)什么是宪法的实施

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根本出路是依法治国,依法治国就是让国家的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环境建设在法治轨道上运行;而中国依法治国的全部问题,可以归结到宪法是否得以充分地实施。

宪法的宣言、价值、理念、原则,本身就是立法、行政、司法的尺度,围绕宪法原则贯彻落实,推行科学缜密的立法就是宪法的实施;司法活动的依法裁决,就是维护宪法公平正义的原则,也是宪法的实施;国家行政机关大量的依法行政活动以及当具体法律缺失无法回应宪法精神时,行政机关可以以行政措施的方式化解社会纠纷,服务民生,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维护公平正义,同样是宪法的实施。

(三)让人民获得宪法的“存在感”

宪法是国家和社会运行的总规则,是保障公民权益的根本大法,是国家全部法治的基石,也是社会稳定的基石。长期以来,宪法的权威更多地停留于政治上的宣示,普通大众对宪法缺乏实际的存在感,这是因为宪法尚未得到良好“遵行”。比如,现实中政府行政存在的漠视宪法规定的公民权益、违法拆迁、粗暴执法问题,以及官官相护、选择性执法、枉法裁判;在公民权益受到侵害时,人们无法获得宪法和法律的保护,无法感受到宪法的温度与力量。如果宪法只是挂在官员的嘴边、贴在办公场所的墙上、躺在书中,如果民众从自身生活中觉得宪法“无用”,谈何宪法的权威和尊严?当公民也可以“自由”漠视宪法、漠视法律的时候,常态法治社会无从谈起。人民对宪法缺乏存在感,是因为宪法虽然存在,却没有得以充分实施;宪法和法律的权威尊严,便是无源之水,无本之木。

宪法存在感的缺失,这并不是宪法本身的错,宪法不是具体规范,宪法的原则、精神更要通过具体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和规章等各层级、多类型的立法、司法和行政具体法治去体现,包括要通过政府的具体行政措施去体现。

宪法的实施,以通俗的、易于理解的语言来说,就是宪法要“在状态”,就是要在宪法主导作用之下,国家和社会呈现出良好的法治状态。“良好”首先就是要有一部好的宪法,在好的宪法之下,还有一个完善的保障民生、维护民权、体现民主政治的法律制度体系。良好的法治状态,就是宪法和法律得以良好“遵行”的保障,不仅具体法治要真实有效,宪法也要被切实遵守,宪法首先要“行”起来,要“动”起来,要“活”起来,要让大众有感于宪法的存在和作用。

(四)宪法的权威,要在具体法治和细节之中得以维护

理论上和法律地位上极为崇高的宪法,也是极易“受伤”的。一个不恰当的地方性法规、一个效力等级很低的部门规章,甚至一个政府公务人员对行政相对人不恰当的行政作为,如对公民组织产生不法侵害之后,又未能进行救济,都能使宪法“受伤”。宪法的权威和尊严受损,来自四个方面,一是无法可依,具体法律的缺失;二是有法可依,但执法者怠于执行,即不作为;三是选择性执法或将具体法律搁置,随意作为,即乱作为;四是具体法律违宪,未获审查和纠正。这些方面的问题,主要是由于掌握公权力的国家工作人员并非真心敬畏宪法法律、认同宪法法律的权威,同时也表明宪法法律在实施过程中的运行机制、监督机制不尽完善。

文章来源:《环球法律评论》 网址: http://www.hqflplzz.cn/qikandaodu/2021/0720/52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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