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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法并举体育失范行为的规制失当与善治复归(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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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笔者围绕体育失范现象,分别从规制手段和规制标准两个方面讨论体育失范行为规制失当问题。为实现体育失范行为善治的终极目标,从法治与德治关系的
笔者围绕体育失范现象,分别从规制手段和规制标准两个方面讨论体育失范行为规制失当问题。为实现体育失范行为善治的终极目标,从法治与德治关系的断裂处入手分析当前体育失范行为规制错位的现状与原因,以体育运动行为的属性划定为起点,框定规范体育失范行为规制手段的范围,建立妥善应对运动失范行为规制失效的动态救济机制。
2 体育失范行为的规制失当
为更恰当地梳理体育失范行为规制失当的成因,需要明晰法律、道德的动态演化关系,在静止的共时条件下考察两者对体育失范行为的规制情况。体育失范行为规制失当的主要原因包括体育法律问题道德化、体育德治手段法律化、行为规范效力范围模糊化、德治与法治关系失衡化等。体育失范行为规制失当从表面上看是一个实践问题,实质上是一个从概念生发出来的系统性困境。这个系统涵盖了从对运动行为属性认知到规制手段执行的整个过程,包括价值判断、道德判断、法律判断对运动行为的属性界定。
2.1 体育法律问题的道德化
体育法律问题指在体育运动发生的过程中违反法律规范的运动行为。体育法律行为既包括直接的体育参与行为,如赛场暴力、使用兴奋剂、消极参赛等行为,也包括与运动过程相关的衍生行为,如伪造参赛资格、恶意观赛、非法博彩等行为。
在社会生活中,违反法律的行为本应从对应的法律文本中寻求规制手段和制裁结果,但考察体育领域的实践发现,诸多涉及法律的问题被错位置于道德范畴内考察,以道德戒律代替了法律规范作为评判行为违规与否的标准,具有体育法律问题道德化的倾向。造成体育法律问题道德化的原因有:①从体育活动内部看,体育现象和行为规范自然演化的规律导致法律失范和道德失范行为具有同源性,在绝大多数情况下难以将法律和道德截然分开,只能分别考察失范行为的法律方面和道德部分;②从体育活动外部看,体育自治拒绝来自社会公共领域的法律救济,体育法律的不完善导致在无规可依的特定失范情境下只能选择使用道德规范界定和匡正体育失范行为。体育失范行为的法德同源性导致其在体育自治的庇护下,具有采取道德戒律和德治手段规制体育法律问题的趋势。
“国际运动心理学会将球员暴力界定为球员在赛场内外因为比赛而做出的对他人言语攻击、侮辱性动作以及人身攻击等行为。”[22]由此可见,球员暴力问题应细分为两种截然不同的类型:①在比赛过程中球员做出的超出比赛规则的过激行为,如拳击运动员泰森撕咬霍利菲尔德的耳朵[23];②在比赛之外球员做出的超出社会道德和法律规定的过激行为,如篮球运动员阿泰斯特在“奥本山宫殿”事件中攻击看台观众。学界对第1类暴力行为的性质尚未形成共识。第2类暴力行为不仅违背了体育道德,而且触犯了法律,属于故意伤害行为。如果说人们对“班古拉案”[24]中,吕刚踢爆班古拉眼球是否构成恶意伤害还尚存争议,那么在2016年CBA总决赛中,辽宁队球员与四川队球迷发生的群体性斗殴[25],毫无疑问属于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然而,主管部门却对上述明显违法的行为采取了批评教育、禁赛处罚的道德化处理,使涉事者逃脱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体育法律问题以道德化的形式化解。
兴奋剂问题亦如此。在国际上有《反对在体育运动中使用兴奋剂奥林匹克宪章》《世界反兴奋剂条例》《哥本哈根反兴奋剂宣言》《国际反兴奋剂协定》《奥斯陆反兴奋剂宣言》《国际反兴奋剂协定质量规划》等一系列禁止在体育竞赛中使用兴奋剂的规定[26]。在国内:一方面,有《体育法》《反兴奋剂条例》《对使用兴奋剂运动员的教练员处罚暂行办法》等体育法律、法规对违法使用兴奋剂行为进行约束[27];另一方面,有《刑法》《禁毒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也对违法使用兴奋剂行为进行惩罚[28]。然而,在实践中长期因为体育自治等兴奋剂问题拒绝来自法律的救济,在理论上尚停留在讨论兴奋剂是否应与毒品一样纳入国家法治体系的阶段。直到“孙杨事件”在国际上对中国竞技体育造成不利影响后,才开始重视兴奋剂的法律管控问题。这导致兴奋剂的研制、生产、流通等本应受到法律监督的环节,始终游离于法律规制之外,仅以道德手段加以规制,导致了兴奋剂问题戒而不止的规制困境。
在实践中存在大量用道德手段规制非法博彩、消极比赛、黑哨等体育失范行为的情况,使体育失范行为游离在法治与德治的边缘。由于体育自治和体育行为多元性交叠,体育法治与德治的行为对象存在着大量重叠领域,同一体育失范行为往往会同时表现出道德失范和法律失范两重特征。在体育失范行为多因一果的情况下,体育法律问题道德化的趋势不仅未得到缓解,并且在增加体育法治成本的基础上,还带来了规制失效的困境。
文章来源:《环球法律评论》 网址: http://www.hqflplzz.cn/qikandaodu/2021/0708/52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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