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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宪治国建设常态法治国家(2)

来源:环球法律评论 【在线投稿】 栏目:期刊导读 时间:2021-07-20
作者:网站采编
关键词:
摘要:二、建设常态法治现代国家的环境与条件 (一)树立稳定的依法治国的价值观 依法治国,首先是依宪治国。建设常态法治国家,我们要清醒地认识到宪法

二、建设常态法治现代国家的环境与条件

(一)树立稳定的依法治国的价值观

依法治国,首先是依宪治国。建设常态法治国家,我们要清醒地认识到宪法的原则、精神,特别是宪法的“宣示性”内容之中,包含了国家提倡的价值观。在经济全球化和文化信息传播多元以及社会转型背景下,国家价值观的培育与确立,必须在宪法层面进行;其次,在国家法治实践中,正确认识党的领导和依法治国的关系,确立依法执政就是党领导立法、保证执法、支持司法、带头守法的新理念;再次,全社会都要敬畏宪法法律,树立牢固的“权由法定、权依法使,遇事找法、办事依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观念,在具体法治之中,不断强化回应国家价值观,这是一个国家民族自立于世界民族之林,体现国家民族软实力,减少摩擦对抗,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长期战略任务,也是社会主义宪法实施的应有内涵。

(二)建设完善而科学稳定的法律体系

关于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建成的概念,我的理解是法律体系框架意义上的“已经建成”,并非是科学立法已大功告成。比如,事关民生、社会管理、市场规制方面的法律仍然亟待完善,作为社会运行基本法的民法典尚未成法;大多法律仍然比较原则粗放,公民法人合法权益的有效实现机制迟滞,不同层级政策法规脱节不配套、无法落地,低层级法规、规章、甚至制度、习惯都能“瓦解”较高层级的法规,“抗拒”抵制法律实施。

(三)抑制和限制过度依靠政策调节的做法

政策调节见效快是优点,而弹性和随意性大、缺乏程序制约是缺点。政策治国,不是常态法治。执政党出台相关政策,是确立一种治国理政的方向或阶段性举措,长远的宏观政策要转化成法律;阶段性的政策,也要通过具体的制度化规定,保持阶段政策的可操作性和约束性,避免政策不落地,也避免政策在执行过程中变形走样,或图利于国家工作人员,或侵害公民法人以及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四)建立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大法治

大法治是实现社会公平正义,小法治是部门法治、任务型法治。强化错案责任追究并不是可以治本,专门机关工作人员是专业人士,但在许多情况下也是普通人,没有不犯错的人;最为重要的是,要在理念上自觉形成保护人权的宪法精神,树立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大法治观念。建立高效、公正的司法体系,形成适应大法治的健康和谐的法律职业共同体。司法机关办案需要合力,也需要分力;有时候合力重要,有时候分力也重要。分力就是要落实宪法的人权原则,形成相互之间的实际监督和制约作用,保障和约束司法机关人员不犯大错,少犯小错。深化以审判为中心的司法改革,让公民在每一个案件中感受到司法的公平正义。

(五)抓好宪法充分实施的“关键少数”和“根本多数”

领导干部是“关键少数”,没有领导干部的身体力行,依法治国、建设常态法治国家的目标就会落空。就依法行政而言,立法和司法无法有效主导社会运行,所有现代国家都是行政主导,所以,庞大的各级行政机关公务员队伍,是建设常态法治国家的“根本多数”。公务员队伍的现状仍然存在令人忧心的情况,更多地信奉权力,更多地追求效率,更多地轻视专业,更多地冷漠不作为的情形同时存在。抓好根本多数,仅有法律是不够的,更要在观念上、制度上、管理上全面引导,使公务员成为建设常态法治国家的中坚力量。

三、全民守法,建设理性的常态法治社会

(一)持续推进理性社会建设

在解决好领导干部“关键少数”和政府公务员“根本多数”、承担好建设常态法治社会责任的条件下,并非所有的问题都能得到解决。常态法治社会的建成,还取决于全民守法的社会氛围和实际习惯的养成。理性和谐社会的建立,不是只有政府单方面责任,做合格公民,从法律上讲,就是要尊崇宪法和法律,这是低于道德底线的法律底线。尊重宪法法律是理性社会的一个重要标志。

(二)凝聚全社会宪法共识

转型社会向理性的成熟社会过渡,无论是政府、组织还是公民,都应当树立尊崇宪法的自觉意识,推动宪法的“遵行”。政府、组织和公民之间,关于民主、自由、人权、民生的异见、纠纷、争拗以及对此的提升、改进、完善,都要回归到宪法的基点和宪法的共识。

文章来源:《环球法律评论》 网址: http://www.hqflplzz.cn/qikandaodu/2021/0720/52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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