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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佳:注重价值观引导,直播打赏治理需综合用

来源:环球法律评论 【在线投稿】 栏目:综合新闻 时间:2022-08-08
作者:网站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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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姚佳首先对直播打赏行为的基本法律性质进行了分析,目前这方面的讨论主要集中在几个方面。一是认为是服务合同,主播提供才艺表演等内容服务,用户打赏是购买劳务的行为。其二

  姚佳首先对直播打赏行为的基本法律性质进行了分析,目前这方面的讨论主要集中在几个方面。一是认为是服务合同,主播提供才艺表演等内容服务,用户打赏是购买劳务的行为。其二认为是赠与合同,用户对是否打赏具有强烈的自愿性,观看直播并不以打赏为前提,在这个意义上,用户对主播的“打赏”应视为对主播的无偿赠与。

  其次,姚佳还对直播打赏的动机进行了剖析,她举例说,当我们处于直播场景时,情绪临场感、知晓临场感、意识临场感都有相应的指标输入,会影响心流体验,进而影响打赏意愿。

  姚佳对不少案例进行了分析,她分享说,法院在这些案子当中,还是集中打赏行为认定。最后法院都是个案判定,进行利益衡量。

  中新经纬8月8日电 (王玉玲)日前,由中国政法大学文化娱乐法治研究中心主办的“直播打赏的性质与规范”学术研讨会在北京举行。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环球法律评论》编辑部主任姚佳认为,直播打赏的治理涉及直播商业模式,应对长期利益进行衡量,并注重价值观的引导。

  另一方面,从平台方或者主播方的角度来看,直播对于用户是有一定的精神享受,同时也有平台和主播的物质和劳动付出。从平台方角度而言,提供一定的技术载体和场域,从主播方而言,主播提供才艺劳动付出,获得一定经济效益分成。

  姚佳表示,“可能我们现在的治理,主要集中在平台方,这里面也涉及到长期利益衡量,或者价值观的问题。同时从用户角度,还有家长的直接责任。最后在主播端,主播、MCN机构要提供更好的服务,也要遵守底线和公序良俗。”(中新经纬APP)

  对于直播打赏行为的规制,姚佳认为,在打赏的场景当中,所涉及到的用户权益、平台的商业模式和平台治理关系的问题,治理的是商业模式。用户行为往往存在一定的羊群效应。对于主播或者是MCN、公会机构,也会起到激励与约束的作用。

文章来源:《环球法律评论》 网址: http://www.hqflplzz.cn/zonghexinwen/2022/0808/60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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